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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两江”流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按照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搞好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同时,在国企改革、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要把污染治理的投入及达标情况,作为审查的重要内容。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予以取缔。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同时,要以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弃物(液)为重点,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设施及管理,防治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六)监察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环境监管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基层人民政府出台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超标排污企业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八)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企业治理污染的主体责任。超标排污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认真落实污染治理项目,按时、按要求完成污染治理任务,实现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
  三、工作要求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以及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一律关闭取缔,主要生产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外地转移。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要对照辖区内清理出来的超标排污企业名单,依法及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半月报制度。各区(市)县经贸局和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半月报表填报工作,于每月18日和次月3日前将上半个月的进展情况分别报市经委和市环保局。
  (三)纳入省、市重点监控的超标排污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应采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凡在2004年7月15日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实行停产治理,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完成治理任务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到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未达标者,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省、市控超标企业整治任务纳入2004年对各区(市)县政府的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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