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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4]13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委、市环保局共同编制的《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市经委、市环保局)


  为加快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步伐,打好“两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攻坚战,实现“还两江清水”目标,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成都市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4年12月31日以前,列入省、市重点控制的超标排污企业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各排污企业废水排放口要严格按有关技术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在线监测或监控设备。
  二、工作职责
  超标排污企业整治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环保部门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经济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需按省、市部署,迅速成立“整治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组织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和不法排污企业的查处工作,其经济、环保、国资、工商、监察、安监和司法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落实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
  (一)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省控189家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采取切实措施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并对其中不能限期达标的企业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同时,定期上报辖区内超标排污企业整治工作进度情况。
  (二)环保部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超标排污企业落实限期治理任务,指导企业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或监控系统,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定期报告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治理完成后,按管理权限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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