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宣布失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帮困助学工程的实施意见
(成办发[2004]12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成府发〔2004〕36号)中关于全面实施“帮困助学工程”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会议和成都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市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三新”、“三最”奋斗目标,以人为本,努力为未成年人办实事办好事,建立帮困助学工作长效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受助范围
在我市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列入“帮困助学工程”受助范围。
(一)《
四川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中规定的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贫开发规划(2001—2010)的通知》(川委发〔2001〕36号)确定的农村绝对贫困户子女。
(三)父母双亡、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
三、经费筹措与管理
“帮困助学工程”经费的筹措以市、区(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为主,社会各界及个人捐赠为辅。市级筹措的经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区(市)县筹措的经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乡(镇)筹措的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