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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粮局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要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门店须持总部加盖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烟草行政部门简化办证手续,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
  (三)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办理报刊、音像制品和烟草等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四)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四、税收解缴
  (一)对市内跨区(市)县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初审后上报市税务机关,市级税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区(市)县之间因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后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五、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
  (一)工商、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
  (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经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六、落实扶持连锁经营发展的有关政策
  (一)连锁经营企业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执行,2001年至2010年期间,可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连锁经营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技术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此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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