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粮局关于落实
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办发[2004]22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贸粮局《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落实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市贸粮局)
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贸粮局关于加快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3〕162号)精神,进一步落实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连锁经营企业反馈的情况,并结合连锁经营发展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标准的界定
(一)范围是市辖各区(市)县(含高新区),包括食品、百货、家电、餐饮、化工、农业生产资料、建材、装饰、出版物、音像制品的连锁经营企业。
(二)连锁经营企业是指具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财务核算、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总部及其直营连锁店和外地企业(总部)在我市开设的直营连锁店。
二、牵头负责部门
市贸粮局负责全市连锁经营发展的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符合“六统一”条件的连锁经营企业,会同工商、税务及其他经营许可证管理的职能部门简化办理有关登记管理手续,落实扶持政策。
三、简化办证手续
(一)工商营业执照办理
1.总部设在我市并且已经取得某种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企业设立配送中心和直营连锁店不需要办理同样的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门店可持总部的相关商品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总部印章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由总部负责报有关批准(许可)部门备案。
2.总部设在外地的连锁经营企业在我市设立直营店和配送中心的,可持总部加盖印章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二)其它经营许可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