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工商管理
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要严格审查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前置条件,加大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液化石油气行为的查处力度。已批准建立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配送点(经营点)在经营过程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接到有关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通知后,应依法暂扣其《工商营业执照》;经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条件被依法关闭的,工商部门应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五、液化石油气运输管理
充装站配送液化石油气的车辆必须持有危险货物运输证,车辆所属的运输企业应具备交通部门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经资格认定,不得运输液化石油气。配送点液化石油气的运输可采用统一标准的自行车运输,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实行持证上岗。交通部门要加强路巡路查,坚决打击取缔无证运输液化石油气行为。
六、液化石油气销售管理
要严格执行市市政公用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对液化石油气实行配送的通知》(成市政公用〔2004〕535号)规定,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强化安全监督管理。
(一)配送点的设置。液化石油气销售实行配送制,采取车辆直接配送与设点间接配送相结合的办法配送至用户手中。液化石油气配送点由液化石油气公司设立,液化石油气配送点设置的规划、标准、定点按照“确保安全、控制数量、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市市政公用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并依法完善各种手续。
(二)配送点的日常管理。除配送点外其他业务联系门市禁止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点至用户的运输可用危化品运输车辆和统一标识的自行车承担。液化石油气公司对配送点应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文明服务要求和工作质量标准并公示于众。配送人员应统一着装并佩带上岗证。液化石油气配送点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
(三)严厉打击无证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行为。各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街道(乡镇)等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辖区内的无证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取缔,严肃处理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的人员;市市政公用局应针对无证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液化石油气行为,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联合执法活动,积极支持区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日常监督和查处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在查处过程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