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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管理
  (一)充装站的规划定点。新建、改(扩)建和迁建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必须符合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液化石油气行业专业规划,并纳入我市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审批(具体审批表由市市政公用局制定)。
  (二)新建、改(扩)建、迁建充装站的建设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建设必须履行规划、行业、消防、安全手续,完善安全生产“三同时”,搞好安全生产和环保评价,严格执行设计、施工、监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运行检查记录,制定完善事故处置和应急救援预案,由业主、设计、施工和监理四方责任主体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取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三同时”报审书》、《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充装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充装站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设备的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计量装置及相关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由市质监局负责,并按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做好日常的监督管理。
  (四)充装站的日常安全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日常安全管理由液化石油气公司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行业的安全管理由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协助。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管理
  (一)钢瓶的购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由液化石油气从业单位统一购置,购置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制造的合格产品。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购置的所有钢瓶应建档登记,钢瓶档案资料报市质监局备案。
  (二)钢瓶的日常管理。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应完善钢瓶相关产权手续,标注相应的充装站充装钢号、自编号、充装单位名称、充装重量、充装时间和警示标志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送检统一由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负责。质监部门负责查处充装站充装不合格的、超过检验周期、非自有产权的、超过使用年限的和报废的钢瓶。鼓励液化石油气从业企业对其钢瓶实施保险。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自觉使用合格钢瓶。
  (三)钢瓶的报废。质监部门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检验。质监部门承担钢瓶检验的机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检验标准,确保检验质量,并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对超过使用年限、严重锈蚀、附件不全、瓶体变形、瓶体受损等钢瓶,由市质监局授权检验机构统一报废处理,禁止再次流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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