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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网络体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职能。
  (二)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监督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本地除特殊保密企业外的任何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责令整改并给予经济处罚。但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给予责令停业整改处罚和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的需报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
  四、依法监管,努力提高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通力合作,切实掌握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及其基础数据库,完善相应的监管网络。
  (二)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相关的职责,加强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方面的监督检查。要督促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及时报告、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以及年度计划、总结,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检查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确保安全隐患的有效整改和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正常开展。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会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驻蓉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强化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和考核。
  (四)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市属企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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