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省属在蓉企业
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成办发[2004]21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4〕29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搞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到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关系到成都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明确的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以分级管理为主的原则,中央、省属在蓉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中央、省属在蓉企业)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我市承担。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和服务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代表市政府依法负责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对相关行业、领域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市级有关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责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监、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电力和冶金等行业或领域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中央、省属在蓉企业和市属在蓉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