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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三)对州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决议和上级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无故不落实或不执行、不完成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下级的请示、报告,致使贻误工作的;
  (五)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未按规定执行各种应急预案的;
  (七)责任意识淡薄,对社会公共安全监管不力,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重特大事故或重要情况或者改变事故性质,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九)采取重大行政措施不当,侵害公众利益,导致群众大规模集访、重复上访或引发一定范围内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十)工作失误造成国有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一)由于治政不严或监督不力,导致机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十二)指使、授意机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十三)所在部门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水平低下,群众不满意的;
  (十四)工作不负责任,推诿塞责,吃拿卡要,致使已经达成意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能落实的;
  (十五)在公开场合发表有损政府形象的言论,或行为有失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六)非法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建设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十七)州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州长也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州人民政府提出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控告,经查实,符合事实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并经查实基本属实的;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建议的;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问责建议的;
  (五)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政务督查机构、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提出问责建议的;
  (六)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提出问责建议的;
  (七)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第七条 问责程序由州长决定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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