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山西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省属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通知
(晋政发[2004]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现将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见附件)。
二、对省属其他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工作安排。
(一)按省编办对省国资委监管省属企业(含省直各部门所属企业)国有资产明确的范围,省直各部门在2005年上半年前负责组织对其所属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省国资委负责指导。
(二)省属各企业在改组改制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净资产核销,国有股权转让、变现要按程序报批;产权交易必须公开、公正;转让变现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省直主管部门不得抽逃企业资金。具体办法由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制定。
(三)省属各企业经清产核资和改组改制后,全部与省直有关部门脱钩。有国有净资产的企业,视企业国有资产控股、参股情况,由省国资委或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进行监管。全部资产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纳入地方属地管理。省直各部门今后不再新办或管理企业。
三、今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增加、减少及企业名称变更,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随时予以公布。
附件: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第一批企业名单
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