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执行上述政策时,下岗职工年龄认定以企业职代会通过出中心再就业方案之月计算。
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四)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或合伙经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有关部门应简化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反担保门槛。要大力推进创业培训,开展信用社区建设试点,对信用好的下岗失业人员,经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受托担保机构、银行审核同意,可取消反担保措施。
(十五)适当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范围,下列人员也可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1998年以来,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二轻、供销等企业中原全民所有制身份的下岗职工;
3、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但仍未再就业的国有破产企业职工。
(十六)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务派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据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也可采取这种形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享受扶持政策的服务。
(十七)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实现阶段性灵活就业的,新的用人单位要与下岗职工所在的原企业以及下岗职工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并与下岗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新的用人单位可据此享受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
(十八)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补贴可分期拨付。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由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先拨付40%培训补贴;其余60%在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期间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补贴。
(十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资金投入,要根据财力和工作需要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专项资金,促进其尽快完善就业服务功能,以此拉动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
(二十)加强对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的组织领导。下岗职工出中心任务重的地方,应成立由政府分管再就业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经贸)、工会组成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工作组,按照积极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分类排队、集体办公、集中解决、各有侧重等办法,重点解决扭亏无望停产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岗职工身份、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审核认定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企业筹资、政府补助资金的审核认定、拨付等工作;国资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认定、督促企业清理拖欠职工的有关债务、企业资产变现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并协助党政做好职工的思想教育和稳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