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当前,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工作进展良好,有力地促进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全省经济结构战略性的调整,但与新形势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
(一)国有企业不再新建再就业服务中心,新的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裁员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协议期限未满的下岗职工,按原筹资渠道继续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愿意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按原筹资渠道一次性将至协议期满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发放给本人,企业依法与下岗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对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要停止发放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各市、县、各企业要按照“因地制宜,分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与失业保险并轨。
(四)因企业经济原因滞留中心的下岗职工,凡生产经营好转的,由企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适时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特困企业,由政府按原筹资渠道和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同时,企业要通过组织公益性岗位就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积极解决其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二、分类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妥善处置经济补偿和债权债务问题
(五)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妥善处理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困难企业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通过变现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租赁闲置厂房、设备等方式筹资解决经济补偿和拖欠职工的债务。企业经努力仍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与职工协商一致,签订有明确偿还期限、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经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后,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拖欠企业的债务,可以从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