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工作机制是做好救助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救助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救助管理机构的设置。救助管理机构是开展救助管理工作的载体。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救助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根据《救助管理办法》和财政部、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的要求,各市原有的收容遣送站调整规范为救助管理站。为确保各个市都有一所规模较大的市级救助管理站,将晋中市榆次区、临汾市尧都区、运城市盐湖区救助管理站调整为市级救助管理站。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市级救助管理站要在本辖区内交通方便、人口密集的地方建立服务网点。县级市和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可根据救助管理任务决定是否需要设立救助管理站。不单独设置的可在民政部门所属相关事业机构挂牌,并确定专人负责。市、县级救助管理站所需人员编制由各市编办根据实际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和跨区域流浪乞讨人员的接送工作。
(二)救助经费和救助标准。无偿救助是新的救助制度区别于收容遣送制度的重要标志,是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救助管理站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所需救助管理经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未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县城,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临时救济资金,用于救助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站开支的救助管理经费包括机构经费和专项救助经费。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站开展正常工作和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救助管理站工作实际情况,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基本支出,保障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按国家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以及救助站日常公用经费支出;救助管理站的大型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专项,按照项目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报批。专项救助经费主要用于救助管理站为救助对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站内突发急病救治和帮助其返家等必需的支出。对救助任务重,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经费有困难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本着既保障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又有利于克服救助对象过分依赖政府救助思想的原则,我省受助人员的生活标准按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管理,救助管理站要按照国家有关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