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0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
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的救助管理,建立以自愿受助、无偿救助为原则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救助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救助管理工作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民政、财政、编制、公安、卫生、建设、交通、铁道等部门要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政府主导、民政负责、部门配合、区域合作、救助站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救助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把这件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
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并对救助管理站进行指导、监督;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开展救助工作的情况,编制救助管理经费预算;公安、建设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危重病人要通知卫生部门进行救治;卫生部门要指定医院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进行救治;交通、铁道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为受助人员返回住所地或所在单位提供交通便利。
三、完善机制,务求实效,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健康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