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6日)修改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机动车
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4]19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4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汕头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车辆路桥通行费收费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交通条件,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
广东省公路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高速公路及其桥梁的机动车辆的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高速公路及其桥梁的机动车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市路桥收费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路桥处)负责具体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收费、统筹分配,各自还债、各自管养,政府补贴、多方消化,积极筹资、滚动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行的机动车,按以下规定收取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