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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选项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确定酬金比例。
  选项制是指按照小区物业设施配套现状,业主可根据物业服务需要,选择服务等级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除住宅(不包括别墅,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第十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包含以下六项管理服务内容:
  (一)综合管理服务;
  (二)房屋管理;
  (三)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四)维护公共秩序;
  (五)保洁服务;
  (六)绿化养护。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根据公布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结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约定服务的项目和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买受人或业主签订的买卖合同或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止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政府指导价的,应当符合同期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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