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汕头市物价局、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价[2004]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物价局
汕头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汕头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第379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适应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