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的职责。
市政府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的政策和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指导、督促各区、各部门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各区、各部门之间出现的突出问题;各区政府主要职责是按市的规划要求,切实抓好辖区内的生猪屠宰和肉品销售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部门的职责。
市经贸局下设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行政单位设置,人员编制另文下发。经费由市财政拨给。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生猪屠宰行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及拟订;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定点规划方案;指导协调各区生猪屠宰执法管理工作,对生猪定点屠宰场实施不定期的检查,具体负责办理各区生猪屠宰执法的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全市性的生猪屠宰执法检查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经贸局下设生猪屠宰监督管理所,行政单位设置,人员编制另文下发。经费由区财政拨给。主要职责:负责区内定点屠宰厂设置的申报、日常监管及相关的具体工作,查处私设屠宰场(点)、非法屠宰生猪的违法行为的具体工作。
各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防疫监督、生猪及肉品的检疫和对运载工具的消毒,以及对生猪交易市场、生猪产品仓库违反动物防疫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各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肉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对市场销售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处罚。
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运输工具、肉品经营者的卫生许可及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品加工企业采购、使用肉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参加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各区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选址的审查,确保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各区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选址的审查、厂(场)内环保配套设施建设的落实以及日常生产排污状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点屠宰厂(场)和市场销售生猪肉品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加强市场肉价管理。
各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未设质监局的区由市质监局负责)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准、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监督管理政府支出项目及进行日常管理所需资金的落实。
各区税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工作,对违反税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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