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集贸市场肉品经营者和超市应当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购买肉品应当向肉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或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肉品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登记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由卫生部门负责,集贸市场肉品经营者、超市等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
7、加强生猪产品运载车辆管理。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产品运载专用车辆。违反者由卫生行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生猪产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8、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复检制度。汕头市区外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区,必须由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并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市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该复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生猪购销、屠宰税费的征收
(一)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粤府〔1999〕54号文及粤国税发〔1999〕257号文的有关精神,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二)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每头生猪向生猪经营者征收3.5元。
(三)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头生猪在屠宰批发环节向生猪经营者征收1.5元,零售环节按现行办法收取。
(四)屠宰加工费:由定点屠宰厂(场)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核定,由定点屠宰厂(场)向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方可收费。
以上(一)—(三)项税费,实行属地征收。
八、管理体制。
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