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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6、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集贸市场肉品经营者和超市应当建立索票索证购肉登记制度,购买肉品应当向肉品销售者索取标有品名、重量、金额、单价、定点屠宰厂(场)名称或市场名称、档位编号的肉品销售凭据。销售凭据应当登记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由卫生部门负责,集贸市场肉品经营者、超市等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
  7、加强生猪产品运载车辆管理。运载生猪产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产品运载专用车辆。违反者由卫生行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肉品经营者自购车辆运送自销生猪产品的,应当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8、严格执行生猪产品复检制度。汕头市区外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进入市区,必须由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车辆运输,并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经市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复检,换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市销售。对复检不合格或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由该复检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生猪购销、屠宰税费的征收
  (一)增值税:对采取定额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粤府〔1999〕54号文及粤国税发〔1999〕257号文的有关精神,每头生猪增值税税额24元在批发和零售两个环节进行分摊并分别征收,即在批发环节的生猪增值税每头定额为3元,由负责屠宰的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环节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按每头21元核定征收。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生猪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为生猪经营者。
  (二)宰后检疫费: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每头生猪向生猪经营者征收3.5元。
  (三)市场管理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每头生猪在屠宰批发环节向生猪经营者征收1.5元,零售环节按现行办法收取。
  (四)屠宰加工费:由定点屠宰厂(场)会同区经贸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区物价局初审后报市物价局核定,由定点屠宰厂(场)向市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性收费)后,方可收费。
  以上(一)—(三)项税费,实行属地征收。
  八、管理体制。
  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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