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决取缔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根据
《条例》第
三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凡违反规定私设屠宰场屠宰生猪的,一律予以取缔。
(二)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
1、应严格执行国务院
《条例》、广东省
《规定》的有关规定。
2、应遵守国家税费征收、价格、环保、卫生、动物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采取逃税、关闭污染处理设施、逃避检疫等方式降低生产成本,进行不正当竞争。
3、屠宰加工方式可采取机械化、半机械化或手工屠宰加工,不论何种方式都要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和卫生。
4、生猪肉品经营者、生猪饲养者和消费者均可以自主选择市区任何一家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委托屠宰加工。定点屠宰厂(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强制屠宰加工,并按物价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同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禁止自定项目或超出标准收费。
5、定点屠宰厂(场)由所在区经贸局负责管理。并按照规定每年对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三)生猪产品流通的管理。
1、定点屠宰厂(场)的合格肉品放开区域经营,公平竞争。
2、清理整顿肉品市场和经营店(档)。卫生、工商部门要各负其责,对符合经营条件的,分别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未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肉品经营活动。
3、加强肉品价格管理。生猪鲜肉经营各环节价格,由经营者根据成本和市场状况作价销售。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程序,由市物价局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提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
4、建立肉品凭证上市出据制度。肉品零售业户经营的肉品必须具有定点屠宰厂(场)加盖的肉品检验合格印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统一验讫印章,并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并建档管理。
5、加强对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的管理。餐饮食肆、集体食堂、肉食品加工企业,必须购买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的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否则,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