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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金平区保留原市肉联厂外,增设1家定点屠宰厂(场)。
  濠江区保留原达濠区定点屠宰厂外,增设1家定点屠宰厂(场)。
  澄海区保留现有定点屠宰场外,增设3家定点屠宰场。
  潮阳区、潮南区保留现有定点屠宰场。
  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确需设立屠宰厂(场)屠宰自养生猪的,由所在区经贸局向市经贸局申请,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增加定点规划。偏远的村可根据实际需要由区经贸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由本区定点屠宰厂(场)设代宰点,以解决农民自养生猪的出路。
  四、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五、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和申办程序
  (一)定点屠宰厂(场)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申办程序。
  1、由区经贸局根据市、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对外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定点屠宰厂(场)的投资者、经营者。有意设立的单位和个人,向该区经贸局报名,提交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场地使用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经区经贸局对拟投资者的经营能力、素质及拟设立屠宰厂(场)的条件进行初审后送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按每个屠宰厂(场)推荐出1-2名优先者,由区经贸局负责上报区政府确定。市肉联厂盘活资产,确定新的经营者,应按上述程序向金平区申办。
  2、取得定点资格的屠宰厂(场)的投资者应将拟建的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图纸送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承诺的条件进行建设。竣工后,先由所在区经贸局组织区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的农业、卫生、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部门核发有关证照,然后报市经贸局。最后由市经贸局颁发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经贸委备案。
  六、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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