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
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4]18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已经十一届二十九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5日颁布的《
汕头经济特区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管理规定》同时予以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汕头市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的意见
为了加强我市生猪屠宰管理和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总结我市启动“放心肉”工程以来的经验教训,现就加强市区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生猪屠宰管理方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实行多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公平竞争;改进屠宰工艺,提高肉品质量;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区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
二、实施范围
汕头市金平、龙湖、澄海、濠江、潮阳、潮南区。
三、定点规划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市区定点规划如下:
龙湖区保留原新溪镇、外砂镇设立的2家定点屠宰场外,增设1家定点屠宰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