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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市、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2.市本级与四区共享收入:
  除点名征收企业外,对四区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纳税人实行属地征收。其中,增值税(25%)、营业税、企业所得税(16%)、个人所得税(16%)、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契税,为市本级与四区共享收入,各按50%分级入库。
  3.四区收入:
  扣除上述1、2项,在四区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缴纳的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四区组织的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
  (二)调整市对县(市)区补助收入和上解支出
  1.补助收入:
  (1)上划中央“两税”税收返还:除三个开发(度假)区外,对四区和其他县(市)区仍按中央分税制办法执行。
  (2)所得税税收返还:除四区外,其他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仍按市政府确定的原所得税税收返还政策执行。
  (3)继续实行市对富民2,553万元、禄劝4,498万元的定额补助;继续实行省对东川4,866万元、寻甸816万元的定额补助;取消市对石林9万元的定额补助。
  (4)市对困难县区一般性转移支付,仍按《昆明市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昆政发〔2002〕5号)执行。
  (5)下划经费、矿产资源补偿上交返还、企事业单位上下划补助等其他单项补助事项:除四区外,对其他县(市)区继续保留。
  2.上解支出:
  (1)体制上解:
  四区上解,具体是:五华31%、盘龙6%、官渡16%、西山13%,按一般预算收入计算上解。
  其他县(市)区上解,取消嵩明15%、石林10%的原体制上解支出;安宁、呈贡、晋宁、宜良继续维持超基数体制上解,上解比例不变,具体是:安宁40%,呈贡15%,晋宁15%,宜良30%。
  三个开发(度假)区上解,一是上解省级:按省确定的体制上解;二是上解市本级:①对体制调整前下划三个开发(度假)区市属企业的税收,按占开发区一般预算收入(扣除定额上解省级部分)的固定比例上解,其中:高新区19%、经济区10%;②对体制调整后转入开发(度假)区企业的税收,以该企业上一年度地方税收占开发(度假)区一般预算收入(扣除定额上解省级部分)的比例上解,并由市本级与划出地区各按50%分成。
  (2)烤烟农特税:四区不再上解;其他县(市)区按省定政策上解省级。
  (3)取消县(市)区契税、农业税价差、粮食包干和肉食承担上解。
  (4)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区不再上解;其他县(市)区中除安宁市和呈贡县各上解市本级20%,其余县区取消上解。
  (5)耕地占用税:四区不再上解;其他县(市)区上解省级30%。
  (6)房产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各县(市)区中安宁、呈贡分别上解市本级50%,其余县(区)取消上解。
  (7)城建税:四区和安宁市取消单项上解,纳入体制上解一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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