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安全,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云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精神,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实行乡管村用,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全市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机构。各级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监督、管理、指导、审计、培训等职能。因此,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集体财务与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受侵犯;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变动的审查、确认、产权界定、登记和资产评估;县、乡两级农经管理部门负责审计、监督集体资产的使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情况;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重点突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农民来信来访的接待,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集体资产管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管理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无偿使用农村集体资金。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市、县(市)区、乡农经管理体制,形成市、县、乡三级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体系。
(二)改革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状况和基层管理水平,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农村财务与集体资产管理模式,如村组帐乡代管、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托代理制、股份合作制等。
(三)认真抓好农村财务与资产管理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财务管理队伍,是搞好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的基本保证。各级政府必须保证农经管理机构与人员的稳定,做到专职专人,落实农经机构和人员。各级农经管理部门要按照财会制度的要求,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农村财会人员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培训并取得市级农经管理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农村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撤换。对农村财会人员任免或调换,由村民委员会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报县(市)区农经管理部门备案。
(四)努力实现农村财务管理手段现代化。各县(市)区要积极推进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应抓紧部署,尽早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规范、推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在用常规手段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注意培养人才,为实行会计电算化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