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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养老生活补助的经费,按照《规定》的有关条款,除由中央财政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初中毕业报考本市一级中学的,加10分优先录取;报考本市其他高中、中专、职高、职业中专的,加20分优先录取;高中毕业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加20分优先录取。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执行最高加分政策,不得累计加分。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奖、优、免、补”政策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建立议事协调制度,做到严格控制违法生育与大力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两手抓”,确保我市人口控制目标的实现。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由上级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领导不力、经费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公安和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按《实施细则》规定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工作。市、县两级监察和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专款专用。对各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的,由同级政府追究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对在“奖、优、免、补”工作中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与实施“奖、优、免、补”政策的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属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属非国家工作人员而享受有工资待遇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名义借发放奖励金之机,抵扣计划生育其他经费或搭车收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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