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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通[2004]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以下简称《规定》),全面推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奖、优、免、补”的适用范围及兑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6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二、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的实施,2004年5月31日前按《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贯彻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04〕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2004年6月1日起,农业人口夫妻在其子女年满14周岁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及其子女给予享受“奖、优、免、补”政策;在子女年满14周岁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父母可以给予享受“免、补”政策,对其子女可以给予享受“优、免”政策。
  三、一次性奖金和教育“三免费”的经费,2004年5月31日前,各县(市)区按《实施办法》规定比例承担。2004年6月1日以后,属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由省级财政承担80%,市级财政承担20%;石林县、嵩明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50%;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5%,县级财政承担15%;呈贡县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20%;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安宁市由省级财政承担50%,市级财政承担25%,区(市)级财政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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