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0个专项规划(10月20日前完成)。
1、基础设施合作规划,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大交通网络和电力、煤炭、管道运输等基础设施的硬件建设合作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省交通厅、长沙铁路总公司、怀化铁路总公司、省机场管理公司、省电力局、省煤炭局等单位配合。
2、产业与投资合作规划。由省经委牵头,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经协办、省贸促会配合。
3、商务与贸易合作规划。由省商务厅牵头,省经协办、省贸促会、省港澳办配合。
4、旅游合作规划。由省旅游局牵头,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配合。
5、农业合作规划。由省农办牵头,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食品办配合。
6、劳务合作规划。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完成。
7、科教文化合作规划。由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文化厅配合。
8、信息化建设合作规划。由省信息产业厅牵头,省通信管理局配合。
9、环境保护合作规划。由省环保局负责完成。
10、卫生防疫合作规划。由省卫生厅负责完成。
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要密切结合我省实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本原则,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具有可操作性。涉及的单位要由单位一把手负责,组成专门班子编制。
三、强化职责,狠抓落实
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工作重点,确保我省与泛珠三角区域合作各项工作的落实。
省发改委:承担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湖南省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全省规划编制的组织、牵头工作,按时、优质完成规划编制;加强与国家发改委及区域内各省区发改部门的联络与衔接,掌握相关动态,开展政策调研,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招商项目的开发工作,每年推出一批成熟、有吸引力的项目;确定专人参加由广东省牵头成立的区域合作“十一五”规划编制委员会,参与区域合作总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省经委:围绕主动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加强区域内产业与投资合作的政策研究,为省委、省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加强与区域内各省区工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与互动机制;牵头做好参加泛珠三角区域经贸洽谈会的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湘粤合作及珠洽会签约工业项目的落实。
省商务厅:加强与泛珠三角区域商务部门的合作,建立与区域内特别是广东省商务部门及港澳相关部门的联系制度,拓展外贸、外资、外经等多方面的合作领域;抓住粤港澳地区加工贸易升级转型的机遇,加大对该地区以加工贸易为重点的招商引资;把“湘洽会”办成立足泛珠三角、面向国际的盛会,在客户邀请、合作对象等方面,重点突出泛珠三角区域;加强物流合作,促进各类商品在区域内的快速流通,建立我省与粤港澳地区农副产品的绿色通道,确保鲜活农副产品运输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