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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
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

(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省信息产业厅、长沙海关、省国税局、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知识产权局 2004年9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2号文件精神,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出口商品竞争力,保证出口持续稳定增长,逐步建立和加强我省在国际上的竞争优势,现就我省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科技兴贸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为指针,把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出口放在科技兴贸的首位,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奋斗目标。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10年内,培育5家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和跨国公司,10家左右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20家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力争到201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3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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