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各县市区、乡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村镇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公安、消防、民政、建设(规划)、农业、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协调机构,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各级政府定期研究部署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公安、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涉及消防安全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力量等各种农村社会资源,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省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开展全省农村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造成农村重特大火灾不断,人员和财产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各地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建制镇要加快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城镇的新建、扩建、改造过程中,要及时制定、修改消防规划,确保小城镇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步实施;乡村也要将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要按照已制定的村镇规划,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步伐。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乡镇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国家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重点建设志愿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与器材,广大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沼气工程以及水电、能源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同步实施,切实解决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问题。此外,对各地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毗连、人流集中等火灾隐患较大的地点和部位,要有重点逐步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