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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环境保护措施。废水、废气和噪音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及时处理,不得随地堆放。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推广使用沼气、电气等清洁能源。
  第十五条 对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古墓葬、历史遗迹等保护对象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置标牌,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内,禁止设立造纸、制革、化工、冶炼、印染、炼油、电镀、酿造、制药和其他污染环境的企业。
  第十七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除禁止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或者毁损自然景观和古建筑、古墓葬、古碑林、古遗迹等人文景观以及公共设施;
  (二)开山、采石、采砂、垦荒、烧山;
  (三)烧薪炭、烧砖瓦;
  (四)在水体炸鱼、毒鱼、电鱼,从事水上餐饮,向水体倾倒垃圾、土石及抛弃其他废弃物;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储存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葬坟、砍柴、铲草皮、放牧;
  (二)采集野生药材和幼苗、种子等林副产品;
  (三)野外生火、烧灰、烧田埂;
  (四)在非指定地点吸烟、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五)在建筑物、岩石、竹木上刻划题字或者擅自张贴广告。
  第十九条 依法征用、征收崀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林地及其他用地,或者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并合理安置。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必要的交通、服务设施及保护设施,逐步改善游览条件。
  崀山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区、度假区、生活区和楼堂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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