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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失效]

  四、加强管理,规范拆迁评估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土地使用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公益性项目、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照拆迁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转到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对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应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基本居住需求。拆迁单位既要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市(州、地)、县(市、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得做不符合规定的承诺,乱开“口子”。要制定集体上访的处理预案,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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