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4]111号 2004年9月2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
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加强我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城市房屋拆迁对改善城镇面貌、提高居民居住水平,加快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随着我省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工作量不断增大,危旧房屋改造任务非常艰巨。但如果城市拆迁规模过大、补偿标准偏低,就会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群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此,要从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控制旧城房屋拆迁规模,制定积极的政策措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二、严格执行城镇建设规划,坚决控制拆迁总量。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今年各市(州、地)房屋拆迁总量原则上要控制在去年规模的80%以内。凡拆迁矛盾较集中、拆迁遗留问题较多的城市,近期内不宜安排大规模拆迁项目。今年房屋拆迁总量不能控制在去年规模80%以内的市(州、地),须于9月30日前将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后,由市(州、地)、县(市、区)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备案。从2005年起,各地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应在当年1月底以前上报。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文件代替法规确定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各市(州、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职能部门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05号)、《
建设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和《
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政府职能部门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拆迁程序进行。企事业单位自用土地的房屋改造,凡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必须在城市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后,实施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