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建设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商务、建设、城市规划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工商、交通、财政、土地、旅游、环保等部门和开发区政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城市商业网点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尽职尽责,切实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布局、立项、审核及实施工作。
  要正确处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中的各种关系。立足本地经济实际,着眼未来发展,切忌急功近利,处理好近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的关系;积极引进域外、境外商业资本和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经验,注重发挥当地商业的比较优势,切忌墨守陈规、简单模仿,处理好内资商业发展与开放引进的关系;充分发挥城市商业网点在合理疏导人口密度,有效进行资源配置,灵活调整产业结构,持续改善交通状况,不断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作用,处理好商业发展与国民经济整体升位的关系。一定要以企业为核心设置网点,以市场为手段建设网点,以科学的方式管理网点,以战略的眼光规划网点。
  (三)强化规划职能,抓紧进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
  要进一步明确城市商业网点规划部门职能,切实承担起国家所赋予的管理商品流通业网点规划建设的责任。进一步研究商品流通业发展的政策,适应生产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的职能。
  各地商务部门要会同建设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商务部颁布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编制规范》,编制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并经有关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经批准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不准随意变更和占用,确需变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审批手续;市区临街建筑物和住宅楼需要按比例配建商业网点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商业网点建设不论资金渠道和隶属关系如何,必须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四)建立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经济需求论证制度。
  由商务部门牵头,与建设及城市规划等部门组成商业设施建设审议委员会,对规模以上的商业设施建设,采取听证会等形式进行经济需求论证。广泛听取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和行业组织、消费者代表、社区组织及专家诸方面的意见。对新建的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项目,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批发市场建设,须经当地网点管理部门履行听证程序,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规划部门不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和网点,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8号)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