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为10%,市级医疗机构为8%,区及区以下(含厂矿、院校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6%,具体金额一年一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大体为上一年度省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以内,具体金额一年一定”的规定,现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1200元、市级医疗机构960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720元,调整为:省及省级以上医疗机构1500元、市级医疗机构1200元、区及区级以下医疗机构9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
四、调整住院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规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现调整为: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费用),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元至4万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90%。
五、调整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5号)规定:“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现调整为: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7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