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6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完善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04年12月17日)
根据省直医疗保险运行以来的实际情况和参保单位人员、缴费基数、医疗收费、药品价格及医疗手段的发展变化,为了增强省直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经研究,对省直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3号)规定:“省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出30%左右,按照下列比例计入个人账户: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4.5%计入。”现调整为: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7%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2%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3.5%计入。由于以上调整而降低的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补足,保持个人账户实际划入比例不变。公务员医疗补助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为:45岁(含45岁)以下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3%计入;45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0.8%计入;退休人员按本人退休金的1%计入。
二、调整门诊医疗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54号)规定:“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和部分慢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1元至1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60%;1001元至3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3001元至60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现调整为:省直国家公务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不含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门诊(不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1元至4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4501元至8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