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
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社保公司《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公司 2004年12月21日)
《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规范和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1〕44号)下发以来,全省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以规范和完善为主线,以提高统筹层次为重点,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标,取得了较大成绩。到2003年底,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全部完成由县(市)统筹向市州统筹的过渡。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从2005年1月1日起对全省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考核。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市州统筹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管理。2004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核定标准发放;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政发〔2004〕28号)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国家统一部署进行。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集体企业参保人员因病申请提前退休的,按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