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调整工作中,各地要严格遵守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不得对交接的被监管单位重复收费,给企业增加负担。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整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市州财政支持,努力解决管辖单位调整后有偿服务收费减少所造成的经费不足问题,保证卫生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工作结束后,要在全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被监管单位承担全部卫生监督职责,依法对被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监测和行政处罚,其他卫生监督机构不得越权审批、越级处罚。因监管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具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责任。
六、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可通过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管辖的被监管单位进行监督的方式,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管理。但需对被监管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除法律规定外,应责成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七、以前关于分级管理的各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适应建立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的需要,规范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执政,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的要求,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进行调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现行卫生监督体制,建立结构合理、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程序明确、执法有力、办事高效的卫生监督新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卫生监督环境。
二、调整原则和方法
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和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凡明确由省级管辖的卫生监督项目及单位,由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管,凡法律、法规及规章未明确规定管辖权的,取消分级管理的管辖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移交给市州、县(市)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