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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4]7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移交各市州管辖的具体单位名单由省卫生厅另行发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意见

(省卫生厅 2004年12月20日)



  长期以来,全省卫生监督工作一直实行分级管理的管辖方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要求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今后原则上不直接监管具体单位,各地卫生监督管辖也要由分级管理方式向属地管理方式转变。为加快推进我省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省卫生厅决定对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进行调整。现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机构要提高对卫生监督管辖权限调整工作的认识,坚决克服本位主义,真正树立大局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和《关于调整全省卫生监督管辖权限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附后)要求,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推动全省卫生监督体制的深化改革。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管辖权限调整工作,强化职能转变,调整工作重心。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宏观管理和培训指导,查处大案要案,并加强对全省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市州、县(市)两级卫生监督机构是一线执法监督力量,主要负责对所管辖单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三、各市州在对本级管辖单位进行调整时,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调整原则和调整方法开展工作。要将省移交各市州管辖的单位,连同本级管辖单位,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一并调整,应向县(市)移交的要全部移交,不得违背原则予以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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