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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局及其所属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3.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人民政府管理,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法履行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国土资源管理所上收后,重新核定编制,对超编人员逐步压缩和消化。
  4.省级以上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机构问题另行研究。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县(市、区)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1.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分别隶属于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职能,机构编制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具体办法另定),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2.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
  3.切实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监察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网络体系。
  (五)加强国土资源机构编制和财务管理
  1.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管理,从严控制编制,严把进人关。
  2.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各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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