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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政发[2004]4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对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出的重大决策。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省级人民政府保护国土资源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国土资源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党委)管理为主,地方党委协助管理。这是加强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吉组通字〔2004〕70号)执行。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
  1.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行使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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