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加大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力度。除按现行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用地外,工业用地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六、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十九)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建立公开的土地违法立案标准。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坚决纠正违法用地只通过罚款就补办合法手续的行为。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规定应当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需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罚后,按原始地类从新从高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
七、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
(二十一)完善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全省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目标责任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