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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十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将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十五)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十六)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省农业、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五、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十七)严格划拨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经依法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实行政府收购储备。各市、县要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清理,凡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必须追缴土地出让金;拒不交纳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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