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严禁浪费和闲置土地。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工程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程项目用地定额标准的实施办法。严禁浪费土地。对建设高档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搞“花园式工厂”的,不得批准用地。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2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对具备耕作条件的土地,应当交原土地使用者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耕种;对不能恢复耕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对用地单位闲置的土地,严格依照《
土地管理法》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加强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非法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十二)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管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土地征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涉及土地权属认定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证明。
四、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和安置工作
(十三)完善征地补偿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市州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制订各市(州)县(市)征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将征地费用足额列入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