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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五)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省政府审定后,下达各地执行。交通、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25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地计划建议。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农用地转用的节余指标由省里统一掌握。
  (六)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未通过预审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七)加强村镇规划管理。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三、加强建设用地管理
  (八)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必须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但农民建造个人住宅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政府授权设区的市州政府批准,报省政府备案。
  (九)健全土地节约利用机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组织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研究制定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在开发区(园区)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对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也要节约合理用地。市、县政府在供应土地时,应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开发进度等要求。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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