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吉政发[2004]48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保护和合理利用我省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现就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耕地保护
(一)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各类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必须经依法批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上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规模。
(二)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应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基本农田相关内容。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县、市、省三级备案,备案工作要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耕地开垦费按我省最高标准收缴。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积极开展土地整理,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三)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各类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具体折算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满足我省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严格按照法定用途使用,不得减免和挪作他用。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
(四)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准权在国务院、省政府,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也不得擅自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