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应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标准进行辨识和确定,并对是否落实相应的检测、评估及监控工作进行评价。同时,为进一步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还应按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附件中表1—表4所确定的范围和临界量予以辨识,并要求生产单位落实相应的检测、评估和监控工作。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以《重大危险源辨识》为依据。
5.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客观、科学、公正地予以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对不能提供政府主管部门立项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许可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其安全评价的委托。
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的相关问题
1.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在规划的专用区域内的问题
鉴于以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主要以立项申请、规划许可与依法获准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情况,因此,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评价和审查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许可、土地使用许可文件。租赁厂房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应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出租方持有的国有工业用地使用许可文件、双方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
2.关于工伤保险费缴纳的问题
鉴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全市列入城镇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开展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作,审核时应检查生产单位提供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凭证。
3.关于相关人员培训并持证的问题
除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操作人员(国家局尚未明确具体范围、对象)外,安全管理人员、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系指董事长或总经理(经理、厂长)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副经理、副厂长)。
4.关于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查问题
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颁证机关不仅要对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进行进一步审查。同时,对评价报告指出的涉及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作业场所以及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申请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整改,使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与申请资料一并报市或区(县)安全生产许可证受理点。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部门应当重点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确认,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