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信用档案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明确有关信用文件材料的归档原则和管理办法。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的档案部门应当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本系统的信用档案工作。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要积极研究信用文件材料的形成特点,调整归档范围,修订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
对信用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精心组织试点,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客观规律,在试点、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三、实行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实施信用档案的集中管理,首先应严格归档制度。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把本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信用文件材料列入归档范围,保持全宗内档案的完整齐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形成的有关信用档案电子数据,应通过拷贝,定期送交档案室保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推迟归档或拒绝归档,不得随意处置信用文件和档案。其次要整合档案资源。为综合利用分布在各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需在全市范围内整合重要的信用档案资源。凡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内的企业形成的信用档案,包括企业概况、业绩报告、审计报告、资质(荣誉)证书等材料及有关数据,应在2003年6月底以前分别复制一套送交市档案馆;之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上一年产生的有关材料及数据复制送交市档案馆,形成长效报送机制。各资信、征信机构应在2003年6月底以前,将3年前形成的有关信用档案复制一套送交市档案馆;从2004年起,每年10月底以前将形成满3年的有关信用档案复制送交市档案馆。市档案馆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信用材料交接双方的协商意见,制定提供利用的具体办法。
四、积极开发信用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加强信用档案管理,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信用档案资源的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各有关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信用档案资源,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信用依据和参考意见。市档案馆要在集中有关信用档案资源的基础上,开辟信用档案服务窗口,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信用档案查询服务;同时对馆藏解放前征信机构的档案进行史料编研,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历史借鉴。在开发利用信用档案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利用与保密的关系,既要充分开发利用信用档案资源,又要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泄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