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档案局、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的通知
(2002年12月19日发布)
为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
上海市档案条例》规定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的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切实加强本市信用档案管理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本市加快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本市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产生了大量的信用档案。这些信用档案既是国家档案资源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信用档案的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对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信用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全民族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朱镕基总理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2001年12月召开的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要求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调查、总结、推广一些地方和单位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提高全民族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平和加强信用文化建设服务。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在今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档案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档案部门加强对重要档案的监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因此,各级档案部门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信用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研究加强信用档案的规范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依法管理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主要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经济交往、职能管理和日常生活等社会活动中形成并反映信誉状况,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记录。多年来,本市各有关单位形成的信用文件绝大部分已纳入档案管理,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归档不够齐全、整理不够规范、保管比较分散、利用不甚方便等问题。因此,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机关要加强对信用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使之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与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相适应,现阶段档案部门应着重加强对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信用档案的管理。
信用档案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和基础性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加入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组织,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中介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档案的管理和提供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