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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试行办法

  本市驻外组织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形成和移交工作,由派驻机构负责按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散存在外省市或国(境)外的以及非国家所有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市档案馆征集。
  第九条 对本办法所列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市档案馆可以向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和文博、图书、影视等部门复制收集。
  第十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重要声像档案资料一般可以采取复制移交的办法;但列入市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各单位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应当移交原件。
  第十一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应当图像清晰、声音清楚,附有文字说明,并经形成单位系统整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档案馆对收集进馆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应当提供良好的保管条件,采取先进的管理技术与方法。
  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利用工作应当体现移交单位优先的原则,并依法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各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设施条件,保证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移交及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的声像档案资料,或者在收集、移交重要声像档案资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上海市档案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在重要声像档案资料收集和移交中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由上海市档案局或区、县档案局对有关责任人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形成的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由保存单位于2002年开始逐步向市档案馆移交或复制移交,至2003年底前基本移交结束。
  第十七条 各区、县档案局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要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移交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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